申请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及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救助标准:
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为家庭人口数乘以单人次临时救助标准。对个人救助金额不高于本市两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小额救助由镇(街道)审批。
临时救助的具体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救助程序:
1.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镇(街道)提出申请,由镇(街道)核验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镇(街)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
3.区民政部门审批。
临时救助原则上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在同一年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