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关系省内迁移
发表时间:2017-09-15? 文章来源:市民政局
一、事项名称:伤残关系省内迁移
二、设定依据:《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伤残优抚对象户口本省范围内迁移的。
四、办理材料:伤残优抚证件、迁入地户口簿、本人申请书
五、办理地点:原户籍地区级民政部门
六、办结时限: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民政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七、联系电话:83329212
八、办理流程:1、伤残人员本省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簿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2、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核实后,按迁出地伤残人员减员、迁入地伤残人员新增调整数据库相关信息,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并加盖印章,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还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