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第十一条 遭受自然灾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作为自然灾害救济对象:
(一)需要紧急转移的;
(二)缺衣被缺粮食,没有自救能力的;
(三)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无家可归,无力自行解决的;
(四)死亡者遗属生活困难的,伤病者无力医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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