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群众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
(公示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作用,助力困难群众精准脱贫,防止因年老陷入贫困,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函〔2018〕3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缴对象
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低保临界对象。
二、代缴标准
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方式
(一)集中参保。2018年 月底前,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代缴对象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征缴工作。
(二)每月参保。2018年 月开始,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新增和退出的代缴对象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和征缴工作。
四、资金筹措
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所需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并由各区按其现行渠道进行资金申请和划拨。
五、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困难群众代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区户籍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低保临界对象的身份核定工作,并按时提供代缴对象名单给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经各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区代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和征缴业务,并及时将业务结果反馈给各区民政部门。
(四)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保险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六、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5年。
(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