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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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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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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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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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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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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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分以下几种形式:(三)对符合《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的人员,实行自然灾害救济;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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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六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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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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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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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其职责是:(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遭受特大自然灾害以上的地区,可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自然灾害救济款补助。省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受灾和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拨给自然灾害救济款或者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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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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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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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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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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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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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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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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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督促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转发的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发给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和各项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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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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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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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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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督促各区民政部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的有关规定发给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基本退休生活费和地方性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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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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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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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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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督促各区民政部门按照省、市及本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及时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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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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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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