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t行政执法职权一览表
行政执法主体:bet
执法种类: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法律依据 |
执法机构 |
备注 |
1 |
解除收养登记费 |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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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收养登记费 |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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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处理边界争议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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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更名、范围调整备案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条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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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名管理 |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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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部队转业、复员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以及从外地迁入本地的伤残人员备案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双拥优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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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非法民间组织依法进行取缔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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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二节 |
安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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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复员干部接收安置 |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
安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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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迁移的审核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双拥优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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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布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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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管理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接收和管理捐赠和款物 |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五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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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回收、保管救灾捐赠物资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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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境外救灾捐赠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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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救灾捐赠表彰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七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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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救灾捐赠管理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六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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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七条 |
安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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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管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
双拥优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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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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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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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民办非企业的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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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工作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
双拥优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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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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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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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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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和缴销 |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第四款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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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收缴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第四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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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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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收养关系解除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八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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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五保供养工作管理 |
《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 |
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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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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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监督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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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 |
佛山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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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区划管理、建立行政区划档案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八条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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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
区划地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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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和服务管理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七条第(四)项 |
安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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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移交地方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 |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安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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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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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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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 |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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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条 |
佛山市老龄工作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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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追认烈士的办理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 |
双拥优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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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自然灾害救济 |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七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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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安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节 |
安置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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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条 |
救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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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社会救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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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殡葬管理工作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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